Merck
CN

Mobius® Breez微生物反应器

评估许可证

本评估许可证(本“协议”)自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方下发的报价单(“报价单”)之日生效(“生效日期”),由报价单中指明的卖方或许可方与客户或被许可方缔结,卖方或许可方与客户或被许可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就本协议和报价单而言,卖方或许可方指德国公司Merck KGaA Darmstadt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由一方控制或与一方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其他法律实体,以存在控制关系为限。“控制”指(i)直接或间接拥有相关法律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表决权证券或股本或者其他同等权益或所有者权益,或(ii)如没有该等所有者权益,则指直接或间接有权通过合约或其他方式对相关法律实体的管理和政策发布指令或促成发布指令。

鉴于,通过被许可方接受报价单,许可方希望向被许可方颁发评估许可证,而被许可方也希望获得评估许可证,用于报价单中详细规定的Mobius® Breez微生物反应器系统,包括其中的任何硬件、第三方组件和软件(“系统”),但仅供被许可方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协议设定的条款和条件用于内部评估。就本协议而言,报价单指描述系统的文件以及本协议附带的其他商务条款,该商务条款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报价单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1.  授予评估许可证

(a)  系统。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特此在报价单所述期间内(“评估期”)向被许可方授予非排他性、不可再许可、不可转让的有限评估许可,被许可方可以:(a)但仅可将系统用于被许可方的内部评估目的;及(b)使用许可方的用户手册、说明书和安装指南以及由许可方提供的与系统相关的材料(“文档”),仅可由被许可方用于内部评估被许可方使用系统的情况。除内部评估及测试系统以便评判被许可方是否希望针对系统与许可方订立商业许可协议之外,被许可方不得使用系统。被许可方同意,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不得将系统或其任何部分从场所移动。场所指被许可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指定的系统安装和操作地点。

(b) 本协议未针对系统或被许可方使用系统提供商业许可证。

2.使用限制

(a) 被许可方不得将系统或文档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a)复制、修改或创建全部或部分系统或文档的衍生作品;(b)出租、租赁、出借、出售、再许可、出让、分发、发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系统或文档;(c)反向工程、拆解、反编译、解译、改编或试图推导或获得访问全部或部分系统的源代码或任何其他相关技术;(d)从系统或文档中删除任何专有权利声明;或(e)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使用系统,从而侵犯、盗用或违反任何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或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b) 被许可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其使用系统仅可用于(a)评估系统的性能,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  被许可方不得分析、反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评估系统组件或任何第三方组件,但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被许可方声明并保证,系统的使用和操作应严格符合适用的成文法则、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许可方的标准产品文献、手册以及许可方提供的任何其他书面文档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必要时,被许可方在使用系统之前,应根据该等成文法则、法律、法规和条例,自费获得任何和所有适用的政府许可和牌照。

3.权利保留。本协议中未明确授予被许可方的所有权利均由许可方保留。除本协议中明确授予的有限权利和许可外,本协议中任何内容均未通过暗示、弃权、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向被许可方或任何第三方授予系统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产权或利益。

4.系统的交付和安装

(a)  许可方应按照报价单及/或文档中详细描述的要求和细节,将系统交付给被许可方。

(b)  被许可方全权负责在场所安装系统,与安装相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应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被许可方声明并保证,且应当自费确保其场所经过妥善装配并得到妥善维护,以便按照许可方在报价单及/或文档中规定的指示接受和安装系统。

5.灭失风险和责任。被许可方承受并承担系统灭失、失窃、破坏或损坏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下许可方自行合理判断认为发生的任何损害:(a)由许可方培训且授权的技术人员之外的人员进行维修,或者以任何方式滥用、变更或误用或造成损坏;(b)被许可方未执行标准操作程序造成的损坏;(c)化学作用、环境或操作条件造成分解所导致的损坏;(d)未严格按照许可方文档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或(e)未完全由经过系统使用适当培训的合格人员操作。  此种情况下,被许可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许可方,且被许可方应当按照许可方的选择从事全部或部分下列事项:(i)向许可方支付将系统恢复良好状态的费用,或(ii)向许可方支付系统的公允市场价值,具体方式由许可方合理确定。

6.被许可方责任。由被许可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访问权限而导致使用系统和文档的,均由被许可方负责并为此承担责任,不论该等访问或使用是否符合或不符合本协议。在不限制前述规定普遍适用性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应当对授权用户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以及授权用户从事的若由被许可方从事即视同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被许可方应通过合理努力,让所有授权用户了解本协议关于授权用户使用系统的规定,并促使授权用户遵守该等规定。

7.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支付许可方在报价单中或此后指明的额外费用或成本,许可方没有义务根据本协议向被许可方提供系统或文档的支持、维护、升级、修改或新版本。 

8.维护和维修。本协议期限内,如系统发生任何故障,被许可方应立即通知许可方,并应遵循许可方在此情况下提供的指示。  否则,被许可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和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并能够正常高效工作,但正常使用导致的正常磨损除外。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对系统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改动、增加或改进或删除。  被许可方不得允许授权许可方代表以外的任何人进行任何维修或维护工作。被许可方不得对系统进行修改、拆解、复制、创建或尝试进行创建、拆解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反向工程。

9.进出权限。被许可方同意给予或安排给予许可方的授权代表进入场所的权限,以确保符合本协议,或用于维修或检查系统,以及用于观察被许可方如何操作系统,以确保适当的操作程序得到遵守。

10.网络访问权限。如果被许可方要求许可方访问系统以获得支持或执行双方之间的其他约定,被许可方同意向按照许可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合作、材料、信息、网络访问和支持,以便许可方成功访问系统,但不限于文档规定的部分。   被许可方理解并同意,许可方进行系统网络访问须明确以被许可方提供此种合作、材料、信息、网络访问和支持为条件。许可方认可被许可方的任何网络访问政策,但被许可方须在许可方进行任何网络访问之前至少提前十(10)天前以书面形式将该政策提供给许可方。

11.系统归还。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十(10)个工作日内,被许可方应当自费在报价单规定的地点将整个系统归还给许可方,归还时该系统应不存在留置权、其他产权负担和权利。系统在归还时应处于良好和可操作状态,与交付至场所时相同,但正常磨损除外。  归还系统之前,如果适用且报价单中有规定,被许可方应遵循净化规程,并以书面方式向许可方证明净化已经完成并符合规程。  被许可方特此同意赔偿并保障许可方,使其免于承担和遭受因被许可方使用系统处理任何有毒、有害或生物活性材料或者被许可方在归还之前未能履行清洁和清除所有此类材料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的责任、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费用,不论类型和性质如何。

12.评估费。鉴于许可方授予评估许可证,被许可方应按照报价单规定的付款条件,向许可方支付报价单中所述的金额(如有)(“评估费”)。

13.保密信息。评估期内,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披露或提供有关其商业事务、产品、机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第三方保密信息和其他敏感或专有信息,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或媒介,也不论是否标记、指定或识别为“机密”(统称“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披露时存在下列情况的信息:(a)处于公共领域;(b)披露时接收方已经知晓;(c)接收方以非保密方式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得;或(d)由接收方独立开发。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士或实体,但向接收方需要知道保密信息以便接收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员工披露的除外。即便有上述规定,在下述事项所需的有限范围内,一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i)为了遵守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命令,或为了遵守适用法律而在必要范围内披露,但根据该命令进行披露的一方,应当首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通过合理努力以取得保护令;或(ii)确立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包括向法庭提供必要的文件。本协议到期或终止时,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所有副本,无论是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或媒介,或者销毁所有此类副本并以书面方式向披露方证明该等保密信息已经销毁。每一方就保密信息所承担的保密义务自生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从首次披露给接收方之日起算;但是,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任何保密信息(根据适用法律确定),只要该等保密信息根据适用法律仍受商业秘密规定保护,则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仍然有效。

14.  知识产权所有权;反馈

(a) 被许可方承认,在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之间,系统和文档的所有权利、产权和权益,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均归许可方所有。

(b) 系统属于许可方的独家排他性财产。  除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系统的权利外,被许可方不享有系统的任何权利或财产利益。  系统属于且仍属于许可方的独家排他性财产,不会成为场所或者被许可方拥有或承租的任何其他不动产的一部分,不论是通过添附或其他方式为之。  被许可方不得将系统质押,在系统上创设或设定担保权益或留置权,也不得允许系统中存在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被许可方应当始终自费维护并保障许可方享有的所有权,使其免遭被许可方的债权人和其他人士提出的索赔、留置权和法律程序,且应当确保系统始终不存在任何索赔、留置权、法律程序、查扣和权利负担。  如有影响系统任何物项的任何查封或其他司法程序,被许可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许可方,且应当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消除。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搬迁、出口、出售、转让、捐赠、抵押、抵押、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将系统的所有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是否同意由许可方完全自行决定。  许可方有权通过适当的图案、标签、贴纸、或铭牌展示其享有系统的所有权,被许可方同意让该等图案、标签、贴纸或铭牌处于良好状态。  如许可方履行相关义务,则被许可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维护和保护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能够正常高效工作,但正常使用导致的正常磨损除外。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对系统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改动、增加或改进或删除。  除非授权许可方代表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允许授权许可方代表之外的任何人开展任何修理或维护工作。  除非许可方另行书面同意,为系统提供或附加的任何性质的所有维修、更换、部件、设备、配件和改进都应成为系统的一部分,且应属于许可方。

(c) 如果被许可方或其任何雇员或承包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针对服务、系统或文档提出建议或建议作出更改,包括但不限于与之相关的新特色或功能,或者提出任何意见、问题、建议或类似观点(“反馈”),许可方可免费利用该反馈,不论双方之间关于该反馈是否有任何其他义务或限制。被许可方在此代表其雇员、承包商及/或代理,向许可方出让反馈中的任何创意、诀窍、概念、技巧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且许可方可以出于任何目的免费加以使用,无需向任何主体致谢或提供补偿,但许可方并非必须使用任何反馈。

15.  免责声明。系统和文档均“按现状”提供,许可方特此否认所有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保证。许可方明确否认所有关于适销性、适合于特定目的、所有权和不侵权的默示保证,以及因往来过程、使用或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所有保证。许可方对于下列事项也不做任何类型的保证:系统和文档或者利用系统和文档的产品或成果将满足被许可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要求、不间断地运行、达到任何预期的结果,或者与任何服务、系统或其他服务兼容,或者安全、准确、完整、无有害代码,或者不存在错误。

16.  赔偿。被许可方同意赔偿、维护并保障许可方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附属公司、承继者和受让人,使其免于承担和遭受基于被许可方或被许可方的授权用户(a)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或(b)未按照本协议授权或规定的方式利用系统或档案而产生的任何第三方索赔、诉讼、讼案或法律程序,进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责任或成本(包括律师费)。如果许可方根据本条规定向被许可方寻求赔偿或辩护,许可方应当立即将许可方遭受的且许可方为此寻求获得赔偿或辩护的索赔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许可方。许可方有权自行选择并酌情通过许可方选择的律师完全掌控索赔的抗辩工作。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签订的任何第三方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许可方的权利、让许可方承认过错或者以任何方式约束许可方。                                                                           

17.  责任限制。无论何种情况下,许可方均无需根据本协议或因为本协议而基于任何制定法或衡平法理论(包括违约、侵权(包括过失)、严格责任和其他理论)就下列事项承担责任:(A)继发性、偶然、间接、惩戒性、特殊、增强或惩罚性赔偿;(B)增加成本、价值减少或者业务、生产、收入或利润损失;(C)商誉或信誉损失;(D)使用、无法使用、丢失、中断、延迟或恢复任何数据,或违反数据或系统安全;或(E)替换商品或服务的成本,针对上述每种情况,不论许可方是否已经被告知存在该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或者该等损失或损害是否可以预见。无论何种情况下,许可方根据任何成文法或衡平法理论承担的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责任总额,包括根据违约、侵权(包括过失)、严格责任和其他理论而产生的部分,不得超过一百美元(100.00美元)。

18.期限和终止。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生效,除非根据本第13条提前终止,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评估期届满。经提前七(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无需说明理由。如果被许可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或者未遵守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一(1)天内仍未改正,经书面通知被许可方,许可方可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的,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许可证也应终止,被许可方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删除、销毁、或返还所有服务和文档的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许可方证明服务和文档已删除或销毁。 本条规定以及理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本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本协议其他条款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不再有效。 

19.   保险。被许可方应自费购买并在本协议整个期限内维持保险,包括:(a)向财务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按照重置价值投保,以充分涵盖系统的灭失、失窃、损坏和损毁;及(b)责任险,为使用或操作系统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责任提供保障,承保额度不低于每次500万美元。  每种情况下,被许可方均应当将许可方指定为附加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前提是许可方具有保险利益。  如许可方提出要求,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表明已经取得保险保障。

20.  其他规定。 

(a) 发布和公开。受限于本协议设定的限制规定,每一方均可自由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披露因系统评估而产生的数据、信息和其他结果,但任何一方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或任何其他专有信息不得包含文档的任何内容或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发布或公开披露之前,被许可方须至少提前六十(60)天向许可方提供任何该等披露材料的副本,供许可方审查。接到被许可方提供的公开披露材料后三十(30)天内,许可方可以酌情拒绝、要求修改或披露公开披露。此外,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在任何公开媒体中使用或引用本协议,或者使用许可方的名称或标记,许可方可以出于任何理由拒绝给予同意。

(b) (b) 被许可方身份识别。被许可方同意许可方在其网站、通过许可方发布新闻稿以及在其他宣传材料中间被许可方列为系统的用户。被许可方还同意配合许可方开展书面案例研究,揭示系统的使用方式以及被许可方从评估中获得的好处。

(c) (c) 完整协议。本协议连同报价单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唯一、完整协议,取代之前和同期有关该事项的所有书面及口头共识、约定、陈述和保证。

(d) 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同意、索赔、要求、弃权和其他通信(均为“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本协议第一页载明的地址(或发出通知的一方根据本条不时指定的其他地址)发给另一方。所有通知必须通过专人递送、国家公认隔夜快递(预付费用)、传真[、电子邮件](带传输确认)或者挂号信或证明信(须带回执、预付邮资)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通知才有效:(i)接收方收到通知,以及(ii)发出通知的一方遵守本条的要求。

(e) 修订和修改;弃权。除非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均无效。除非采用书面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且经过弃权方签署,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弃权均无效。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i)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的,不得作为或被解释为放弃该等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ii)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的,不妨碍另外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

(f)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也不会导致该条款或规定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内无效或不可执行。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被认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后,双方应真诚地协商修改本协议,尽可能以双方接受的方式落实双方的最初意图,在最大限度内按照最初的设想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交易。

(g) (g) 适用法律;接受管辖。本协议和本协议中引用的报价单由报价单中确定的许可方住所地法律管辖,并根据该法律进行解释。

(h) 转让。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出让或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者将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委托给他人,不论是自愿、非自愿、通过法律实施或其他方式为之。违反本条规定进行的所谓出让、转让或外委自始无效。任何出让、转让或外委均不解除出让方或外委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任何义务。本协议应当约束并惠及双方以及双方各自的合格承继者和受让方。许可方可以将本协议出让给自己的附属公司,无需通知被许可方。

(i) 衡平法救济。每一方承认并同意,该方违反或威胁违反第9条(a)款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对于被许可方)违反第2条规定的任何义务的,将会给另一方造成金钱损害也不足以救济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并同意,如果有此违约或威胁违约情形,另一方有权获得衡平法救济,包括禁制令、禁令、实际履行和法院可以提供的任何其他救济,且无需提供保函或其他担保,也无需证明实际损害或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救济。该等救济措施不具有排他性,属于制定法、衡平法或其他依据项下提供的所有其他救济之外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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