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1.香料行业认可一系列适合食品和饮料应用的成分分类标准。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合成或天然香气材料可能属于多个其他监管类别的管辖范围。
消费者对天然成分产品的需求,使得全球食品饮料配料行业监管标准统一问题成为关注焦点。这并非监管机构缺失造成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机构具有不同级别的分类结果,可能导致供应商和消费者难以明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是美国的主要监管机构,欧洲的对应机构则是欧洲食品安全局 (EFSA)。还有许多其他行业和政府机构努力制定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法规,如香精和提取物制造商协会(FEMA)、食品化学法典(FCC)、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和欧盟委员会指数体系。尽管上述所有机构都在努力确保食品和饮料成分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当局仍未协力制定出食品和饮料成分的通用法规。
在判定香料是否为天然成分时,全球大多数机构以美国或欧盟为风向标。尽管美国和欧盟的法规要求相似,但确实存在明显差别:
地区法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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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天然材料的认定标准为,来源于香料、水果、提取物、油树脂等天然产物,或来源于FDA认定为天然原料的一类材料。现有许多工艺既可从天然材料提取风味物质,又允许继续使用天然定义,如蒸馏、萃取、焙烧、加热、酶解、水解和发酵。美国对于天然成分的定义重点在于风味是否提取自天然来源,而非实际采用的工艺。
欧盟法规略为严格,因为EFSA对于准许的工艺限制更多。欧盟指令1334/2008包含了一份天然商品生产许可工艺清单,相对于庞大的美国准许清单,篇幅更少。另外,欧盟还要求天然物质必须与自然界中发现的物质成分相同,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这可确保最终产品中的不同手性形式比例与自然界中手性形式一致。例如,发酵工艺产生的物质的对映体混合物可能与天然物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风味成分通过美国或欧盟天然成分认可的方法生产,但由于对映体比率与天然物质不同,这种产品无法认定为欧盟天然成分。
这种差异还会延伸至贴标要求中。在美国的标签上,天然成分被描述为“natural”(天然成分)或“natural flavor”(天然风味物质),而欧盟的描述往往更广泛。欧盟的其他定义包括:“natural flavoring substance”(天然调味物质),表示是可能经以某种方式处理过的单一高纯度分子;或“natural flavoring preparation”(天然调味剂),表示成分中存在几种不同的化合物。
为进一步阐释监管的复杂程度,我们以带来香草风味的分子香草醛为例,诠释美国和欧盟的监管差异。现已多种方法生成这种风味成分,而生成方法则决定了其是否可界定为天然成分。
如果直接从香草豆中萃取香兰素,美国和欧盟监管机构都认定为天然成分。如果从香草提取物进行分馏以分离出香草醛成分,美国和欧洲的消费品标签上可能会标示为“natural vanilla flavor”(天然香草香精)。
香兰素也可通过不同发酵工艺制得。从阿魏酸等起始材料进行发酵,即可从各种天然来源提取香兰素,包括咖啡豆、苹果、橙子及麦麸。如果香兰素通过阿魏酸发酵工艺制成,在美国和欧洲仍可宣称为“天然香料”。如果香兰素从其他来源(例如愈创木酚)通过发酵生产,则产品标签开始有所不同。如果该工艺未获批准,则该材料在美国会标为“人造”或“合成”成分,而在欧盟仍可能标为“天然”成分。
通过化学工艺,也可将其他起始原料转化为香草醛 - 例如,木质素可与碱和氧化剂一起加热,生成合成(或人工)形式的香草醛。这种情况下,该产品在美国和欧洲均标为“人造”或“合成”香兰素。
最后,还有一种自然界不存在的乙基香兰素分子,通常使用合成化学方法生产。美国的标签标为“人造香草香精”,但欧洲标签标为“香草风味物质”。欧洲没有天然一词意味,表示这是一种人造香料。
香草香料是如何通过天然和合成工艺可获得同一类型香料的良好范例。
为帮助香料作坊和食品饮料生产商简化原料采购流程,需要针对全行业制定一套明确的全球成分标准。这也可帮助原料供应商引导客户通过复杂的监管流程,以便准确地找到符合产品标签要求的正确原料。
一套通用的成分标准可帮助供应商简化采购流程并改善购物体验,包含以下内容:
此外,通用的香料生产标准还可让供应商审核标准得以统一并一致地执行。
全球成分标准的价值已十分清晰,现在的障碍是寻找一致行动的方法。到了整个行业汇集在一起,针对这些法规差异开发全球解决方案的时候了。
作为全球香精香料行业值得信赖的供应商,我们了解监管环境的复杂情况,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规服务。我们的天然产品清晰标明为欧盟或美国天然成分产品,并提供证明符合对应法规的天然成分证书,且所有天然成分产品均由可靠第三方——佐治亚大学独立检验验证。给予客户接洽我们的专职质量保证专家的机会,我们可以降低风险和供应链复杂程度,最终成就充分完善的食品成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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